近日,農業農村部信訪處答網民關于“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政策咨詢”的留言時指出,“2022年3月,我部已停止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工作,包括受理、評審、公示和公告,2022年制定的有關登記計劃也相應停止實施”。
農業農村部相繼發布廢止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公告,這標志著我國地理標志制度將迎來重大改革,也必將形成更為規范、嚴格的保護體系,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地理標志的制度優勢,助力地方特色經濟高質量發展。
農產品與農業農村部的強關聯致使地理標志認可度很高,各地政府在農產品地理標志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很大,相應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聯農帶農致富效應也比較顯著。本文梳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發展歷程供大家回顧參考,并對現行的認證體系進行總結,以便未來更好地做好地理標志工作。
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梳理
發展農產品地理標志是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和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的有效手段。
我國2002年12月修改的《農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表述首次出現。
2007年12月,農業部頒布實施《農產品管理辦法》,標志著我國政府首次以農產品字樣的部門規定對我國境內的地域農產品實施保護。根據此辦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2008年農業部啟動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管理工作。7月1日發布第1054號公告,公布首批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28個產品,“黎城核桃”成為農業部第一個編號產品(AGI00001)。
2008年8月8日,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和使用管理,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發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程序》和《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
2019年起,農業農村部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啟動實施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工程。
截至2022年11月,我國農產品地理標志數量為3510個,其中保護工程支持634個地理標志農產品發展。
各地政府部門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發展的重視程度和積極性日趨提升,紛紛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作為發展現代農業、打造區域經濟、創建特色品牌的抓手,在規劃計劃、補貼獎勵、宣傳推廣、品牌打造等方面積極推動。
安徽旌德靈芝連通資金、參股、生產、分紅等環節,讓“村民”變“股民”,農戶戶均收入增加7000元以上;寧夏靈武通過加大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力度,露地靈武長棗由原來畝產1000公斤提高到1300公斤,畝均增收3000元;在浙江蘭溪,地理標志農產品帶動村集體年經營性收入50萬元以上的村所占比例從25%提高到80%,農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速超過10.2%。
雖然地理標志認證制度進行改革,但值得肯定的是,時至今日,地理標志農產品已成為各地推動經濟發展、鄉村產業振興的重要抓手。
三標并行的現實分析
現行的地理標志拋開職責部門及配套法律、辦法,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主要是兩類——一紅一綠,紅色標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認證的,綠色標為農業農村部認證的。
其實地理標志是舶來品,我國對地理標志的發展也在不斷探索中,相關體系的構建也在逐漸摸索。
1999年8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后并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并于12月出臺《原產地域產品的通用要求》。
2001年3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后并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
2001年10月《商標法》修訂,我國開始在法律層面對“地理標志”提供保護。
2002年12月《農業法》修訂,規定對符合產地規定的農產品,可以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2005年6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同時廢止,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布的《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中關于地理標志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為準。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對地理標志的管理職能進行了調整,但相應的規章并未調整和廢止,基本形成了如下保護格局:1)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商標法》為法律依據為地理標志提供保護,注冊地理標志商標,細分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集體商標。2)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司以《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為依據對地理標志提供保護,注冊地理標志保護產品。3)農業農村部以《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為依據對農產品地理標志提供保護,登記為農產品地理標志。
同一地理標志獲得不同部門注冊或登記必然造成權利的沖突,消費者亦無法辨別何為“正品”。
以“陽澄湖大閘蟹”為例,“吳縣市湘城陽澄湖水產養殖總廠”1997年獲準注冊“陽澄湖”注冊商標。2005年5月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予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行業協會“陽澄湖大閘蟹”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證書,2007昆山巴城鎮陽澄湖蟹業協會獲準注冊“巴城陽澄湖大閘蟹”集體商標,2017年10月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行業協會又申請了集體商標。2020年4月,該協會又就“陽澄湖大閘蟹”另行申請并獲得農業農村部頒發的農產品地理標志。一個“陽澄湖大閘蟹”,就有如此多種地理標志,且由不同組織持有,很大程度上會造成市場的混亂,消費者極有可能無法識別何為“正宗”的“陽澄湖大閘蟹”。
探索建立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
隨著農業農村部這一則公開的留言回復“按照部門‘三定’,我部正配合國家知識產權局構建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構建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成為接下來關注的焦點。
目前,地理標志雖然認證數量多,但其經濟價值的實現卻存在諸多限制條件:市場影響力不夠、生產規模小、競爭力偏弱等。因此,盡快出臺更具有針對性的專門法律、構建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十分必要。世界范圍內針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模式在構建新制度過程中值得借鑒思考。主要分為專門法保護、商標法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三種。
專門法保護。這一種方式既強調地理來源,又強調產品的質量、聲譽、特征與地理來源的聯系,是一種強保護模式。采用該模式的國家通常為歷史文化悠久、地理標志資源豐富的國家,主要集中在歐洲、東南亞和南美洲。代表性的有法國的《原產地名稱法》、巴西的《農產品原產地和地理標志保護法》、印度的《農產品原產地法》、俄羅斯的《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推廣法》。該模式的優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嚴格的實質審查和官方控制,確保了登記農產品的質量、聲譽和特征;二是有力的官方監管和行政保護,大幅降低地理標志持有人的維權成本;三是避免地理標志被壟斷獨占,確保符合條件的生產者廣泛受益。缺點:一是需要單獨建立一套嚴格的注冊和審查系統,增加行政成本;二是實質有效的地理標志國際注冊體系尚未建立,國際注冊和保護成本較高。
商標法保護模式。在商標法中作出特別規定,將農產品相關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來進行保護。如科羅拉多馬鈴薯是美國的集體商標,印度大吉嶺茶葉在美國注冊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可以用來標示商品的原產地,證明商標還可以用于證明商品質量。采用這種模式的主要是地理標志資源較少的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新移民國家。該模式主要有三大優點:一是利用商標法架構延伸來保護無需額外立法,不會過多增加制度運行成本;二是公眾對商標體系認知度高,易于接受;三是國際商標注冊體系完備,易于國際注冊和保護。但缺點同樣明顯:首先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對地域劃定和產品標準要求相對寬松,消費者不能借此判斷產品質量,難以獲得差異化優勢;此外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維護成本很高,一旦出現相同或相似的商標進入公示階段,商標持有人必須啟動訴訟程序,導致高昂費用。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具有獨占性,可能將一些符合生產條件的生產者排除在外。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反假冒法等法律為依據,從保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將假冒原產地名稱、誤導商品出處的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禁止和制裁,從而為地理標志農產品提供保護。通常用于地理標志在他國尚未注冊而遭受侵權時的權益維護。該模式的優點包括保護范圍廣,多數國家可依據國內反不正當競爭相關法律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對地理標志提供保護。然而,作為一種侵權后的維權方式,此種方式同樣存在維權操作難度大、保護程度較弱的缺點。
2021年,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明確提出探索制定地理標志專門法律法規,健全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調的統一地理標志保護制度。202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大立法框架等核心問題研究力度,梳理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地理標志管理和保護情況,研究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管理、運用促進和公共服務等方面具體制度及措施,為最終形成地理標志統一立法提供支撐。目前,已形成地理標志專門保護和商標保護的協調模式可選方案,并開展利弊分析。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在此背景下,加大農產品品牌建設,提升品牌價值,是農民增收一個重要思路,也是實現鄉村振興的一個突破口。在我國,絕大多數的地理標志產品屬于農作物,即使在“非農地理標志”中,也有相當一部分的地理標志含有涉農因素,因此地理標志如何有效保護的問題,直接關系到我國農產品品牌建設。
構建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將從根源解決地理標志多而不強的問題,強化地理標志市場影響力和競爭力;對于有農產品品牌建設需要的主體來說,申請地理標志將從三個體系化簡為一個體系,建設路徑更加清晰;對與農產品品牌化發展將更大程度上釋放地理標志經濟、社會和生態價值。